为进一步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的新期待、新要求,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促进社会和谐,顺应形势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将原有的户口迁移政策进行调整放宽,主要有以下7个方面特点:
一. 是最大限度地满足夫妻投靠户口迁移。
对夫妻投靠户口迁移,实行人性化服务,取消年龄、婚龄、职业、固定住所、户口类别等限制,一律准予办理户口相互投靠迁移落户;如果被投靠一方属于单位集体户的,还可在集体户地址上单独立家庭户,进一步方便了夫妻投靠落户。但是,对非直接用工机构、单位集体户,即人才派遣单位、人才中介机构、人才储备机构、已撤销企业单位的集体户,由于其落户人员属过渡性落户,目前暂不予办理。
二 .是放宽子女投靠父母的年龄。
当前由于各种原因,不少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城市城镇青年,一直未婚。我们从实际出发,将原有规定的只有未成年子女才能投靠父母从而迁移户口的条件,调整为只要是未婚子女都可办理投靠父母落户。由此,对虽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子女,只要提供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或村居委会出具的未婚证明,就可以办理投靠父母落户。
三 .是关注身边无子女老人的照顾问题。
原先的户口政策未规定已婚的子女可以照顾老年父母落户,造成一部分老年父母身边无人照顾,给老年人的日常生活造成很大困扰。针对这种情况,新出台的政策予以进一步放宽,对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一个已婚子女及其家人户口一并迁到父母户籍地落户,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解决生活在城市市区、县城区的这部分老年人的生活照顾问题,使他们老有所依、老有所养、老有所乐。
四 .是尊重父母投靠子女的实际需求和意愿。
按照原来规定,父母投靠子女的条件是:母亲达到55周岁、父亲达到60周岁,给不少确实需要投靠子女、而年龄又达不到规定的父母造成很大不便。现规定父母投靠成年子女的,不受年龄、身边有否子女等条件限制,充分尊重父母和子女双方的意愿,可投靠其中任何一个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子女落户。
五 .是规定了儿媳女婿特殊情况投靠公婆岳父母户口迁移政策。
此项政策是以前没有规定的,也就是此前对夫妻一方死亡、失踪、出国定居、服兵役的,儿媳与公婆、女婿与岳父母之间不能办理投靠迁移落户,给需要照顾的此类型公婆、岳父母的生活造成不便。新出台的政策充分考虑了这部分人员的实际困难,规定儿媳确与公婆、女婿确与岳父母共同居住生活,且公婆、岳父母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同意其投靠的,可以办理儿媳投靠公婆、女婿投靠岳父母迁移落户。
六 .是明确了孙子女、外孙子女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可相互投靠。
此项政策也是第一次明确,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且在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区域内的学校就读,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户籍所在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办理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落户。这样规定的主要目的是方便已在祖父母、外祖父母户籍所在地就读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教育和监护。
七 .是军人子女出生落户实行灵活政策。
按照原先的户口政策,军人所生子女不能随军人所在的部队驻地落户,造成军人子女事实上无法随父随母自由落户。为进一步支援国防建设,深化拥军优属工作,根据部队的特殊情况,军人子女出生落户采取灵活措施。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在其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其父母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其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在其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在其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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