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后得知养育了16年的儿子非自己亲生,要求前妻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抚养费纠纷案,认定被告粟某故意隐瞒实情,构成“欺诈性抚养”,判决粟某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失共计10万余元。
1998年11月,倪某(男)与粟某(女)登记结婚。2002年2月,儿子小粟出生。2018年3月,倪某、粟某二人协议离婚。
离婚后,因为听到周围亲邻闲言碎语,倪某怀疑小粟并非自己亲生。于是,倪某特意搜集了小粟使用过的牙刷,并于2021年1月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倪某与小粟的亲子关系。
原以为自己39岁时老来得子,对儿子百般呵护,谁知,年近60岁了却发现儿子并非自己亲生。倪某备受打击,悲愤之下,将前妻粟某诉至合川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粟某返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被告粟某作为妻子,在与原告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小粟,使倪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倪某为小粟支付的抚养费,粟某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原、被告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法院酌定抚养费返还标准为400元/月,抚养费的给付时间为193个月,共77200元。
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结合侵权人过错程度,法院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3万元。
法官说法
近年来,“欺诈性抚养”纠纷逐渐成为易发的家事纠纷之一。“欺诈性抚养”一般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立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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