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法院审理了一起确认亲子关系的纠纷案。原告(女)与被告(男)相识不久即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次年原告生下一女。孩子出生后,被告一直不履行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并认为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女。于是,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被告与孩子存在父女关系。
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对孩子与被告进行亲子鉴定,但被告一直拒不配合。办案人员对被告多次进行释法明理,讲明法律规定和法律后果,被告才表示了同意。最终,法院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原告提供的孩子出生证明、健康手册、相关照片等证据,确认被告与孩子为父女关系。
法官说法:对是否为生父的认定,亲子鉴定是最直接的方法,也是法院判决的直接证据,如本案中法院最终劝服男方同意做亲子鉴定,并依据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亲子关系成立。但司法实践中,如果男方拒绝做亲子关系鉴定,法官也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自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仅需女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在男方没有相反证据反驳的情况下,即可推定亲子关系成立。此外,为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对8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还应征求和尊重子女是否接受亲子鉴定的意愿,不能一判了之。
来源:高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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