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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庭审现场 |
导读
亲子关系是家庭关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社会关系中的基础一环,对个体成长、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然而,有一位“母亲”却将“儿子”诉至法院,要求否认亲子关系。近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并支持了这位“母亲”的诉讼请求。原来,这个“儿子”是丈夫私自找人代孕所生……。本案的审理,是对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
想要二胎丈夫动歪心思
家住北京的市民郭某与妻子高某结婚多年,二人感情和睦,婚后育有一女,现如今女儿已经上大学。随着全面二胎的开放,郭某想要个儿子来“继承家业”,高某也同意生二胎。因夫妻二人年岁已大,通过自然受孕的愿望难以实现。眼看“求子”愿望要破灭,可急坏了郭某,郭某便和高某商量做试管婴儿。但不幸的是,高某于2018年3月被诊断为胎停育,短时间内无法再次孕育孩子。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2018年7月儿子小郭出生了,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的名字是高某。这是怎么回事呢?郭某称,在妻子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并在小郭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栏写上了高某的名字。“被当妈”的高某称,其不知道代孕的事情,也没见过小郭,小郭一直被丈夫郭某养在外地,直到2019年其才知道小郭的存在。
妻子起诉否认母子关系
为了明确双方的抚养、赡养、继承等问题,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妻子高某2020年即到顺义区人民法院想起诉郭某、小郭,但是当时没有合适的案由,只能暂时作罢。直到民法典正式施行,新增了亲子关系之诉。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2021年1月,高某将小郭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高某和小郭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取消其对小郭的监护权以及小郭对其财产的继承权。高某提交了2018年3月的医院诊断证明、住院许可证等证据。材料显示高某被诊断为孕6周胎停育,而小郭的出生时间为2018年7月,可证明高某与小郭不可能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高某与郭某皆认可小郭不是双方进行人工授精所生之子,故小郭无法被视为高某与郭某的婚生子女。高某与小郭的关系无法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郭某表示同意高某的诉讼请求。
依法确认不存在亲子关系
亲子关系根据产生根据的不同,可分为自然血亲的亲子关系和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前者基于子女出生的事实产生,后者基于法律的认可而设定,包括养父母养子女关系和形成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继子女关系。
本案中,高某与郭某系夫妻关系,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载其母亲为高某,父亲为郭某。出生医学证明系因小郭出生而出具的,原则上属于自然血亲范畴下的亲子关系,具有很强的证明效力。根据该出生医学证明,按照一般推理,可以直观判断小郭与高某及郭某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即二人的婚生子女。但是,本案中根据高某提交的其本人的诊断证明、门诊病历等材料,结合病历内容及小郭的出生时间,从事实上可以直接推导出小郭绝非高某本人分娩所生之子。
针对二人是否存在人工授精的情况。郭某明确表示,小郭不是其与高某人工授精而生,也不是双方代孕子女。高某亦表示小郭不是其代孕所生,在2019年以前也不知晓小郭的存在,亦从未见过小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就是否存在血缘上的亲子关系,双方均不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郭某认可小郭与高某不存在亲子关系。
最终,顺义区法院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
■裁判解析
慎重处理亲子关系纠纷
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是新时代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表现,也是处理婚姻家庭纠纷的重要依据。它不仅仅是道德规范,更是通过民法典相关规定将其上升为法律。婚姻家庭以血缘和情感为纽带,而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是婚姻家庭最基本的单元。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关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乎婚姻家庭甚至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近年来随着代孕的社会事件和司法案件的不断增加,相关法律问题成为热议焦点。
一、关于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问题
我国法律对代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但民法典对从事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医学活动,以及禁止买卖人体细胞作出了规定,虽未正面回应代孕问题,但也间接否认了代孕的合法化。
从理论层面上看,代孕亲子关系的确定曾有四种理论,即分娩说、基因说、契约说及儿童最大利益说。
分娩说主张代孕母亲为法定的母亲,采用“分娩者为母”原则,但如果分娩者本身不愿意承担亲权责任,就会不利于解决未成年人的抚养等问题。基因说只承认与孩子有生物学上联系的亲子关系,但却无法处理胚胎来源于匿名捐献者的情形。契约说主张以代孕协议来确定法律上的父母。但有学者认定代孕关乎生命伦理,不受传统合同法和意思自治的约束。儿童最大利益说主张以儿童利益为核心,根据监护能力、情感联系、成长环境等因素来认定法律母亲。此前,我国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的二审法院,就采用了分娩者为母的理论及儿童最大利益说理论。
可见,我国对代孕亲子关系确认采用“二分法”,将代孕协议效力判断与代孕子女亲子关系认定相分离,无论代孕协议是否有效,都不影响亲子关系认定,孩子需要一个法律上的父母,使亲子关系能够运行,让代孕子女能够幼有所养。在确认亲子关系案件中,代孕子女可能同时存在代孕母亲、血缘母亲、法律母亲,提供卵子的可以是委托母亲,可以是代孕母亲,也可以是第三方的卵子捐献者,提供精子的可以是法律父亲或者第三方精子捐献者。代孕母亲一般指分娩母亲,血缘母亲一般指基因母亲,而法律母亲在我国一般是出生医学证明或者户口本上记载的母亲。一般情况下,第三方的卵子或者精子捐献者不会来确认亲子关系,最大的可能就是代孕母亲、血缘母亲来主张与代孕子女存在亲子关系,与法律母亲产生亲权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根据以上规定,当前我国确认亲子关系的重要依据就是亲子关系鉴定,即采用基因说。而首例代孕子女监护权案采用了分娩说与儿童最大利益说。如果代孕母亲与血缘母亲不是同一人,且都主张己方与代孕子女存在亲子关系,分娩说与基因说就存在巨大的冲突,亲子关系也难以确认。在否认亲子关系的案件中,代孕子女通常情况下存在法律父母,主张否认一方通常是其法律上的父母,因为双方很有可能不是提供卵子或精子的一方,在夫妻双方同意代孕生子后反悔,或者法律父或母一方根本不知道代孕的事情。
本案中,高某称虽然小郭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的母亲一栏是其本人,即高某系小郭的法律母亲,但其称之前并不知道小郭的存在,其没有和郭某协商一致代孕生子,根据高某提供的证据也可判断出其与小郭不存在血缘关系。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高某否认与小郭存在亲子关系的诉求。
二、关于亲子关系纠纷诉讼时效的思考
按照一般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在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纠纷案件中,是否也应适用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
首先,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是既定事实(分娩说、基因说),原则上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其次,在婚姻家庭领域,除了法律规定之外,道德同样也发挥着一定作用,法律父母一方可能早已明知孩子并非自己亲生,为了维持家庭环境的稳定和孩子健康成长等原因一直共同生活,形成了事实上的亲子关系,此时对法律父母的否认亲子关系诉讼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应当审慎处理。
通常,代孕母亲或者血缘母亲不会主张代孕子女抚养权或者要求代孕子女对其进行赡养。如果法律父母一直没有否认亲子关系并继续抚养代孕子女,代孕或血缘母亲后续若起诉主张确认与代孕子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是否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也需要谨慎考虑。
■专家点评
保护亲子双方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 龙翼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护自然人的婚姻家庭权利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切实回应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婚姻家庭法治建设的需求,更好地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婚姻家庭生活需要,充分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婚姻家庭利益。
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制度,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新创设的民事法律制度。该制度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关于婚姻家庭制度应当遵循“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根本要求。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该项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核心立法思想,即“人权平等、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人亲和谐、人际诚信、人伦正义、人本秩序和人文关怀”等,为规范亲子关系和保护父母子女双方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保障。
本案系夫妻一方私自实施代孕行为所导致的亲子关系否认之诉。丈夫郭某未经妻子高某同意,与他人通过代孕私自生下儿子小郭。妻子高某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否认其与小郭的亲子关系。法院经过认真审理本案,正确适用了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之规定,支持了高某的诉讼请求,确认其与小郭不存在亲子关系,从而避免了潜在的抚养、赡养以及遗产继承等纠纷的产生,保障了原告高某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司法的公平正义。该案是民法典实施以来涉及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经典案例,具有典型的统一司法裁量标准的指导意义。
对该案所涉及代孕行为的性质,应当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准确的法律评价。民法典第一千零九条规定:“从事与人体基因、人体胚胎等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危害人体健康,不得违背伦理道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该案所涉及的代孕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违背了当代中国的社会主义伦理道德,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确认为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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