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关系,是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亲子关系不仅涉及到身份关系,也包含了亲情爱情及经济利益。在亲子关系有争议的情况下,原本各自和谐安宁的家庭因为这些而吵得不可开交,在继承与婚姻关系中如何否定亲子关系便成为了不可避免的问题。
所谓亲子关系否认,是指有关当事人依法否认亲生血缘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否定相应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 第二条“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现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但保留之前相关司法解释名称)可知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该解释是针对适用婚姻法所产生的问题,故对提起婚生子女否认之诉的主体表述为“夫妻一方”。
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因父母一方或双方去世而导致无法进行亲子鉴定的情形。如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某水等诉张某龙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法院则认为“虽然上述司法解释规定提起非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为夫妻一方,但张某明及其父母均已去世,本案三原告作为张某明的兄弟姐妹,有权利提起本案之诉。”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当事人民事权利的限制,不应机械地理解为提起诉讼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夫妻一方,在夫妻一方死亡等特殊情形下,继承人有权利提起确认非亲子关系之诉。
亲子鉴定是亲子关系诉讼中最重要也是最直接的证据。由于亲子关系的否认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还事关家庭和社会的稳定。法院在启动亲子鉴定程序时都会非常慎重并进行严格的司法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可见,什么样的证据能够申请法院准许亲子鉴定便成为了关键所在。在此,笔者特结合多份法院裁判文书及诉讼实务经验,给大家支支招。
1.血型报告,众所周知血型是作为遗传关系证据中的重要存在。
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5民终273号—法院认为“根据血型遗传规律,父母一方血型为AB型,另一方为O型,其子女会出现的血型为A或B,不会出现的血型为O或AB。沈某2提供的沈某2、杨某及沈某1的血型信息,足以成为其要求启动亲子鉴定程序的证据。而亲子鉴定是认定亲子关系最直接、最有利的证据。”由此可见,申请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可以提供其他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血型不同的报告来证明其之间的血型为遗传关系中不可能出现的,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
2.显性遗传病的相关证据。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苏02民终2040号案例—法院认为本案中“纵观朱某1提交的证据:第一,朱某1称朱某2患有红斑狼疮,而其与过某家族均未有红斑狼疮遗传病史,对此朱某1并未提交红斑狼疮系显性遗传病的相关证据,朱某1主张以此确认双方不存在亲子关系,证据不足。”说明,如果提交足够的证据证明被继承人与其他继承人一方之间存在着显性遗传病而另一方不存在的,则可以作为合理怀疑的证据之一。
3.住院分娩证明。
申请人否认兄弟姐妹与父母双方之间亲子关系的,若是知晓被申请人生母为谁的可以提供其住院分娩证明,该证据虽然无法直接用以否认被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子关系,但是有助于与证人证言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4.证人证言。
被申请人住所地邻居或者亲属对于其亲生父母的证言或是对于被申请人名上的母亲在孕期内却未怀孕的证言。被申请人若是未在被继承人家中抚养,只是名义上为被继承人子女的,其邻居或是学校家长对于被申请人与实际抚养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言,如被申请人直接称呼实际抚养人为父母的证言,该证言同样虽无法用以直接申请亲子关系否认,但可辅助形成完整证据链提高证明力。
5.被申请人及其监护人自认。
被申请人在其他民事、刑事或者行政纠纷案件中对于被申请人与被继承人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自认,或是在生活中多次对于亲子关系否认的自认录音,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了自认不包括对身份关系的自认。但对于否定亲子关系且拒绝亲子鉴定的自认,应纳入自认规则以内,否则在离婚诉讼或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欲证明非亲子关系,在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要求申请人提供除自认之外的必要证据,这将过度加重申请人的举证责任。
以河南洛阳西工区法院判决张某水等诉张某龙确认非亲子关系纠纷案为例,该法院认为“原告向法院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提供刘某梅自认张某龙不是张某明亲生子的民事判决书加以证明,且三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了亲子鉴定申请,而被告法定代理人刘某梅既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反驳,又自认张某龙不是张某明的亲生子,同时拒绝做亲子鉴定,导致法院不能通过鉴定意见对案件事实作出裁判,故法院依法推定三原告的主张成立。”可知,在一方穷尽举证手段,另一方没有相反的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时,这种自认可以由法官结合案件其他证据来推定原告主张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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