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6月,本院受理黄某起诉黄小某否认亲子关系一案,黄某主张其与前妻朱某生育一子黄小某(未成年),后其与前妻离婚,离婚后黄小某随母亲生活,现黄某因为探望不成,以黄小某与自己不像为由,否认与黄小某存在父子关系。庭审过程中,黄某申请亲子关系鉴定,黄某的前妻和黄小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表示同意配合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如进行推定,需要审查黄某是否已经就其与黄小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提供了必要的证据,因本案审理过程中黄某未提供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故综合上述情况,本院对黄小某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请无法支持。
亲子关系不仅涉及家庭的稳定,父母的生活,还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因此亲子关系否认的推定法律规定的十分严格,必须同时满足对方拒绝做亲子鉴定,发起鉴定方存在必要的证据,故亲子关系的否认不可随意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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