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02年甲与乙登记结婚,2003年儿子丙出生。2018年甲与乙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后,甲因听到周围亲友、邻居闲言碎语,甲怀疑丙并非自己亲生,于是,甲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甲与丙的亲子关系。甲倍受打击,将乙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乙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
【分歧】
对于本案甲能否要求乙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乙婚姻存续期间,甲自愿支付抚养费,乙无需返还;
第二种意见认为,乙存在“欺诈性抚养”,乙应当向甲返还抚养费及赔偿精神损失。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在明知或应知所生子女非与男方亲生的情况下,故意隐瞒实情,致使男方误将子女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系属于“欺诈性抚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以及欺诈性抚养纠纷中不当得利问题确认的裁判规则,欺诈方应当向受欺诈方返还抚养费并酌情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乙作为妻子,在与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丙,使甲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甲为丙支付抚养费,乙应当予以返还,并且乙的行为侵害了甲作为丈夫的人格权益,给甲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依法应当进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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