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法院网讯 男子与女子订婚同居且生育一子,分手后得知养育了两年的儿子并非自己亲生,遂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及小孩的抚养费、精神抚慰金。近日,乐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这样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王小龙(化名)与李小梦(化名)双方系同学。2017年两人在朋友聚会时相遇开始自由恋爱,双方订婚后小龙给付小梦礼金2.2万元,俩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19年,小梦生下儿子小王,自出生以来小王一直由小龙及其母亲抚养。由于双方感情不和,小梦提出和小龙分手,小龙同意分手但要求抚养儿子小王。2021年2月,王小龙委托某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最后得到的鉴定结果为:排除小龙为小王的生物学父亲。小龙及其母亲备受打击,没想到这两年来一直悉心照顾百般呵护的小孩并非自己亲生,悲愤之下,小龙将小孩抱回小梦家里,并将小梦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小梦返还小龙彩礼及小孩的抚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认为,小梦作为小龙的未婚妻,在与小龙订婚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与他人非婚生育小王,使小龙陷入错误认识而履行抚养义务,故小龙为小王支付的抚养费,小梦应当予以返还。关于抚养费的返还标准,应结合子女的实际需要、小梦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众多因素。同时,小梦的行为给小龙造成了一定的精神伤害,应当酌情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经法官与当事人耐心沟通,向当事人释明相关法律规定,积极引导双方心平气和的解决问题,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梦同意自行抚养小孩,并当场向小龙返还抚养费、精神抚慰金2万元,该起同居关系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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