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社会,恋爱中的情侣同居生活已是普遍现象,但是同居关系并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因同居引发的纠纷也形形色色,若同居生活中缺乏信任,欺瞒对方,更是会严重伤害双方感情,甚至引发类似下面这样一起法律纠纷。
案由:同居关系纠纷
案情:
2019年7月原告赵某和被告陆某相识相恋不久便开始同居生活,2020年8月被告陆某生育了一男孩。孩子成大一些后,原告赵某觉得孩子相貌与其以及家人的相貌差异很大,心生疑虑的原告在2021年5月对其与孩子进行DNA亲子鉴定,检测意见排除了双方的亲子关系。诉讼过程中被告陆某认可孩子非原告赵某亲生子的事实。原告赵某认为双方同居期间,被告陆某及孩子的衣食住行等各种消费支出均系原告负担,因原告并非孩子生父,加上被告的所作所为给其造成巨大的伤害,故要求被告返还相应的款项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
处理结果:
案件经开庭审理后,承办法官在庭审调解中采取“背靠背调解”的方法,分别对双方进行普法与心理疏导,为双方尤其原告积攒已久的负面情绪寻找合适的宣泄口,并本着一次性解决纠纷的原则,耐心劝导双方当事人及其家属放下心结,及时定纷止争,重新开启新生活。双方在法官的指导下经过多轮争论、妥协、与各方家属的商讨,最终达成由被告赔偿原告75000元(分三期支付)、双方无其他争议的调解协议,并同意签字且法院确认后协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案牵扯男女方同居期间的日常生活开支、双方赠与行为、原告为被告家人免费提供装饰装修材料等复杂关系,原告为自己的主张提供了近20万元的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记录、医疗费发票,还有母婴用品网购记录、聊天记录以及装修材料销售清单等大量证据。案情并非单纯的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或者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属于包涵其他法律关系的同居关系纠纷。其中原告主张返还钱款的主张与“欺诈性抚养”相类似,但“欺诈性抚养”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认定又不一样。
本案原告在同居关系中误将孩子视为亲生子女予以抚养的行为而支出大量的金钱及财产性利益,也遭受一定程度的精神损害,这系原告的损失,被告确实也因为原告的“误解”信任而获得相关利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所以本案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所要求的四要件,可参考欺诈性抚养诉讼纠纷处理。
延伸说法
一、同居关系期间子女的抚养问题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二、同居期间财产归属问题
(一)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财产分割纠纷。处理这类纠纷,可按双方分别所有来处理,即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无法认定归属的则由双方平分。
2、同居双方之间财产赠与导致的纠纷。本类纠纷有两类情形。一是赠与行为发生后,一方又反悔而产生争议。该项争议可直接适用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二是一方赠与行为发生后,由于本人生活或对家人的扶养出现重大困难时,如赠与方丧失劳动能力,本人或家人主张撤销赠与而与受赠方发生纠纷。对于这类纠纷有两种思路,一是按赠与合同之规定;二是按有利于赠与方来处理。
(二)单婚型同居关系与双婚型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
1、同居双方之间的财产分割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不涉及赠与财产的问题,其处理思路可参考前述未婚型同居关系财产分割纠纷。
2、同居一方与对方配偶或家人之间的财产纠纷。此类纠纷一般与同居双方财产赠与有关。在单婚型同居关系中,因未婚方赠与已婚方财产而生纠纷可参考上述未婚型同居关系中的赠与处理模式。
已婚方赠与对方财产引发的争议主要出现在受赠方与已婚方配偶之间,当前法律实践倾向于保护已婚方配偶。对待这类财产纠纷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几点:一是已婚同居方配偶在婚姻关系中有无重大过错;二是已婚同居方与其配偶在婚前对双方财产归属是否有明解约定;三是与已婚同居方同居的相对方是否是未婚善意同居方;四是女性同居方的身体是否因同居而受到了损伤;五是已婚同居方是否得到过对方在财产上的帮助;六是同居双方是否生育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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