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卫生厅、公安厅、司法厅不久前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工作的通知》(闽卫妇幼[2009]71号),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补发和换发程序和提交证明材料做出具体规定。现摘登如下:
《出生医学证明》适用于1996年1月1日后出生的公民,自2009年1月1日起免费签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程序
严格执行谁接生谁负责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制度。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在出院前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申领表》,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
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亲子关系声明;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村(居)委会或单位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亲子关系的旁证材料,包括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在设有家庭接生员的边远地区,本村家庭接生员出具的《接生证明》和该接生人员的《家庭接生员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复印件。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损毁、遗失或丧失原始凭证的,在取得原签发机构有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新生婴儿父母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在新生婴儿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市级以上政府报刊声明原出生医学证明作废的报刊原件;新生婴儿父母《居民身份证》、双方《居民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父母身份信息与原接生机构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未办理户籍登记前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应提供夫妻双方所在地户籍登记机关关于该子女未落户的证明。
无效《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程序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因签发单位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由签发单位收回原件换发。因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责任导致原《出生医学证明》无效的,应向原签发单位申请换发,并出具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换发申请表;新生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无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新生婴儿父母任何一方信息资料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还需提供父母与子女的三方亲子鉴定证明。
父母双方信息资料均与原接生机构出生医学记录不一致的,不予换发。如需换发《出生医学证明》,也参照医疗机构外出生所需程序申请。
办理亲子鉴定证明
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时所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应由依法取得亲权司法鉴定资质的福建省内司法鉴定机构提供,并附该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
建立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告知制度
各级各类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在孕妇接受产前检查和住院待产期间,主动宣传、告知孕妇及家属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重要意义、签发程序和应提供的证明材料;并将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要求在产前门诊和产科病房上墙张贴,让群众知晓。
福建省卫生厅妇幼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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