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因请求支付抚养费而涉及到的确认亲子关系案件。
庭审中,原告陆某向法庭提供了一份亲子关系医学鉴定意见书,证明江某与其孩子之间存在生物学父女关系。法院经审理认为,该鉴定意见书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被告江某与其孩子间存在亲子关系。故对原告陆某的主张应予支持。据此,白河林区基层法院依法判决确认被告江某与非婚生女存在父女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首次从立法角度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作出规定,明确规定了提起亲子确认关系之诉的主体范围包括父亲、母亲及成年子女,有效地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起诉无门的窘境。
诉讼主体范围扩大,可能会导致这一类型案件数量突增,不乏会有人滥用诉讼权利的情况出现。针对这个问题,《民法典》作出了专门限制,“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才能起诉,提高了亲子关系异议之诉的诉讼门槛。因此,即便是对亲子关系存有异议,提起诉讼时,还需要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如本案中原告陆某向法院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
另外,该规定中成年子女仅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这样的规定是为了防止成年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父母情况的发生,在维护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公平对等的同时,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体现了我国传统家庭伦理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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