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先生和史女士于2015年离婚,离婚后,二人却“离婚不离家”,继续在一个屋檐下同居生活。2017年,儿子小丁出生,继续由丁先生和史女士共同抚养,丁先生在为小丁申报户口时,登记为小丁的父亲,二人为父子关系。2020年,丁先生因和史女士产生矛盾,二人决定结束同居生活,儿子小丁随母亲史女士共同生活,而丁先生再没有给过一分钱的抚养费。史女士多次和丁先生沟通,要求丁先生负担起共同抚养儿子的责任,并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但丁先生一直不予理会。2021年3月,忍无可忍的史女士一纸诉状,将丁先生告上了法庭,以丁先生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要求丁先生支付儿子小丁的抚养费每月3000元。
诉讼过程中,丁先生借口说儿子小丁是他与史女士离婚后出生的,矢口否认小丁是其亲生,所以拒不支付抚养费。史女士听了非常气愤,要申请亲子鉴定,丁先生没有正当理由,却拒绝鉴定,态度非常坚决。
遇到这种情况,史女士很无奈,她还能怎么办呢?拓夫律师来支招!
涉及亲子关系的诉讼,在法律上来讲,属于身份关系的诉讼,最常见的有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的确认之诉,通俗的讲就是婚后所生的孩子是否有亲子关系,没有结婚生的孩子是否有亲子关系。亲子关系诉讼的结果,通常会关系到家庭关系的和谐稳定,当然也涉及到父母双方和孩子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因此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时候,一定是需要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充足,并且非常谨慎。
归结到本案,根据最高院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规定,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对于这个法条怎么理解呢?其实所讲的中心意思就一个:如果你承认或否认亲子关系的存在,又拿不出有利的证据和确切的证明,还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也不能强迫你去做鉴定,毕竟亲子关系的司法鉴定是有人身属性的,不适合强制。法院会通过一种更简便的办法,也就是逻辑推理,认定你拒绝做鉴定是因为你“心虚”,从而支持相对方的观点,直接确认对方的主张成立。由此看来,拒绝做司法鉴定,苦果只能由自己来吞了,也就是说,拒绝做司法鉴定的一方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丁先生拒绝做亲子鉴定,那么法院就会采用逻辑推理的方式,确定孩子为丁先生亲生的,他必须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在这里我们再延伸一个内容:如果经过司法鉴定后,确认小丁是丁先生的亲生儿子,那么小丁不是在丁先生和史女士婚姻存续期间生的,而是在二人离婚后所生,丁先生需要支付小丁的抚养费吗?
关于这点,无论是之前的婚姻法还是现行的民法典,法律一直是有明确规定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小丁是否是二人婚姻存续期间生的,都是丁先生和史女士的亲生子女,丁先生和史女士都对小丁有抚养义务,因此,只要通过司法鉴定确认小丁是亲生的,丁先生就必须支付抚养费,法律明确规定的义务,不是个人想免除就免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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