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互助县的李某与安某经人介绍于2014年结婚,2015年4月1日育有一女李小某。双方婚后因琐事致使夫妻感情逐渐疏远,自2019年起开始分居至今。李小某出生后七个月时,被诊断患有疾病,李某及家人为此辗转多家医院寻求治疗,花费了高额的医疗费。
2020年11月,李某向法院起诉与安某离婚,并声称女儿李小某非自己亲生,要求由安某自行抚养,并给付自己已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件受理后,安某同意原告离婚的诉请,但坚持孩子系李某亲生女儿,不愿给付各项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向法院提交了亲子鉴定申请,法院依法委托相关鉴定机构对李某与李小某进行了DNA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排除李某是李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安某认可该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
互助县法院认为,安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一女,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夫妻间的感情,侵害了李某的合法权益。对此,安某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关于李某要求返还其已支付的抚养费、医疗费等主张,因李某并非李小某法定抚养义务人,所以李某支付的相关费用应由安某给付。法官在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后,安某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得以调解处理。
法官庭后表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在夫妻一方基于误解承担的抚养费能否要求返还的问题。在此类抚养关系中,不仅无抚养义务人的人格权受到侵害,也实际造成了无抚养义务人的经济利益受损,符合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即行为人有过错、有损害结果发生以及两者存在因果关系。同时,也为无抚养义务人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提供了法理支持。据此,法院综合维护无过错方权益、照顾妇女儿童的原则,在尊重传统的伦理道德和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础上,最终作出合理的给付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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