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别人养孩子的剧情或许平时只能在电视上看,但其实类似的事情在生活中也不少见。
有的是在同居期间或者婚姻期间发现孩子不是自己的,甚至还有离婚几年后才知道孩子不是自己的。
而往往在他们知道真相的时候,除了痛苦和愤怒之外,最想要的就是对方对自己进行赔偿。不论是精神赔偿亦或是想把养孩子的抚养费给要回来。
前段时间,小李带着4岁儿子来到司法鉴定中心,要求对其与儿子之间是否有亲生血缘关系进行鉴定。
然而,结果却让他崩溃。
其实小李并不是怀疑孩子的身份,只是因为家人对于妻子的一些行为非常的不满,而家里人觉得小李太老实了,只知道在外面赚钱,对于家里的事情也没有很注意,但是家里人觉得妻子爱打牌、又爱打扮、朋友多而广,孩子到底是谁的让他们觉得疑惑,小李为了打消家里人的疑虑,就决定去做亲自鉴定。
一周左右,司法鉴定中心的DNA检测结果发现小李与儿子之间多处基因座不存在遗传规律,二人之间存在大半以上完全不相同的基因,也就是婚生儿子并不是小李所生。
这个结果让小李备受打击,于是4天之后,小李携带7岁女孩再次来到鉴定中心,请求对女儿是否是自己亲生做出判定。
最后结果也让人吃惊,5个工作日后,DNA检测发现女儿与小李也不符合,这着实让鉴定人吓了一跳,立马对父女二人重新进行一次检测,最后检测结果与前次相同:女儿非亲生。
也就是说,小李两个孩子均不是亲生,孩子生父另有其人。
小李拿着鉴定报告面色凝重,表示将对妻子提起诉讼,追究其法律责任。
那么小李可以主张哪些呢?
首先抚养费可以要回来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受欺骗抚养非亲生子女离婚后可否向女方追索抚养费的复函》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与他人通奸生育了子女,隐瞒真情,另一方受欺骗而抚养了非亲生子女,其中离婚后给付的抚育费,受欺骗方要求返还的,可酌情返还。
但是一般来说向女方追索已付出抚养费的有两个要点
一是男方确实不知道孩子并非自己亲生骨肉。
如果男方明知道女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所生育的孩子并非自己亲生,自愿“接盘”抚养之后再反悔,则不能要求返还抚养费。
二是男方需有确凿的证据证实为孩子所花费的具体费用。
男方为孩子的成长耗费了大量的金钱,如果男方向女方追偿抚养费则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所花费的具体费用(当然男方知道孩子亲生父亲是谁,也可以起诉要求其生父一起偿还)。比如孩子出生时在医院的生产缴费记录、奶粉采购小票、培训班费用收据、学杂费发票、网购记录等来证明出资抚养孩子的费用。但通常情况,很少有人会保存这些证据,所以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可能只是酌情返还。
其次就是小李是否能要求精神赔偿呢?
根据婚姻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对于涉及非亲生子女的离婚案件,要求女方返还抚养费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是需要构成欺诈性抚养的情况下,才可以。
从法理上来看,男方受骗抚养非亲生子女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补偿款的原因在于:
男方对于非亲生子女不具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因此男方支付抚养费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因此男方支付抚养费不具有法律上的原因,抚养行为构成无因管理。2、男方原来给付抚养费的行为丧失法律根据,而女方因男方支付抚养费而减少了支出,相当于取得财产,其取得财产的行为也不具有法律上的依据,因此女方行为构成不当得利。3、男方愿意支付抚养费是由于相信该子女为自己的亲生子女,按照《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抚养非亲生子女是一种违背其意志的无效民事行为,民事行为无效故所支付的抚养费用应当返还。
从男方的角度来看,女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对其精神上造成了巨大伤害,故其同时有权要求侵权者赔偿精神损失。
那么,欺诈性抚养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
虽然这种情形不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条件,即(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但依据《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自然人因名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因为父母和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权利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实务中法院通常会考虑到过错程度、侵权后果、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综合因素,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
而欺诈性抚养纠纷中,受害方为使得其诉请能够得到法院支持,其需要提供哪些关键性证据?
除非对方自认,一般情况下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是亲子鉴定报告。
如果没有该证据,受害方需要提供必要的证据证明小孩与其不存在亲子关系,然后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
此时,女方如果无理由拒绝的话,那么法院有可能会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直接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
最后我想说,恋爱和婚姻中,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感情若是不复存在,就不如直接提出来,要么努力破镜重圆,要么直接分道扬镳,这样双方都还好受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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