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疼爱多年的孩子不是自己亲生的怎么办?精神受挫,物质损失,能够赔偿吗?一起看看广汉法院这件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始末吧
2011年,原告小刚(化名)与小芳(化名)离婚,双方协议时年两岁的婚生子明明(化名)随原告共同生活。十年来,小刚对儿子明明呵护备至、爱护有加。
2021年的一天,小刚像往常一样接明明放学回家,路过的邻居忽然对小刚说:“你儿子怎么长得和你越来越不像了?”
一句无心之言,让小刚心里犯起了嘀咕,再三思量之下,小刚带儿子去司法鉴定中心做了亲子鉴定,经鉴定,排除了原告小刚为明明的生物学父亲,小刚对结果感到难以置信,又重新找到另一家机构进行鉴定,结果和第一次鉴定结果完全一致。自己独自抚养多年的儿子竟然不是亲生,小刚感到精神遭受了重创,遂将前妻小芳起诉至广汉市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孩子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和保险费等抚养费、婚姻存续期间的孕期检查费39万余元,并赔偿精神损失费用10万元。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通过庭前会议、电话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情,得知孩子母亲小芳已经再婚,小芳告诉承办法官,当年,其刚结束上一段恋情不久便与原告小刚闪婚,其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也很意外,小芳放弃了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表示愿意接回孩子,返还抚养费并进行赔偿。
在承办法官的细心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告小芳向原告小刚支付抚养费及补偿款30万元。在调解协议签署后,承办法官循循善诱道:“时间不能倒退,伤害已经造成,这件事对原告一方造成了金钱难以弥补的伤害,对被告一方也造成了永久的悔恨,但是这件事伤害最大的还是孩子,孩子是无辜的,他从小在原告一家的呵护下快乐成长,如今突然面临这么大的变故,可能会出现一些心理问题,希望原告和被告慢慢对孩子进行引导和心理疏导,让他平稳地度过这段变故期。”十几年的亲情纠葛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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