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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员额法官 安妮娜 |
“法官,这孩子不是我孙子……”法院诉讼服务大厅里,一位老人话还没说完,抽手甩开一个大约三四岁的男孩扭头就要走。
孩子哇哇大哭,扯着老人的衣服,嘴里不住地叫喊着。
老人又一次甩开了孩子,被我制止住。也许是孩子的痛哭唤起了老人的同情,老人开始平静下来,我趁机反复沟通,最终劝离了他们。
为确保孩子安全,我立即拨通了孩子“父亲”的电话,将刚才的情况告知。挂掉电话,我心里难受极了。
这个男孩是我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他叫小明,是其母李某婚外所生。李某在婚外情败露后,丢下小明外出不归。李某的丈夫王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承办该案后,我联系不上李某,故依法公告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开庭时,李某缺席。因王某提供的证据《亲子鉴定检验意见书》是其单方委托,且该意见书系检验机构仅凭王某邮寄的检材两份头发作出。我对该送检样本的真实性无法确认,故对该证据未予采信,判决不准二人离婚。开头的一幕正是王某收到判决书后,其母亲对判决结果不满,把小明带到法院时发生的事情。
一年后,王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婚生子小刚由其抚养,小明由李某抚养;李某承担小明自出生至今的抚养费及小刚的抚养费,并支付王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诉讼中,王某向法院申请对其与小明之间是否有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我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了鉴定。鉴定结果为王某不是小明生物学父亲。
我通过本地通信公司费尽周折联系上李某后,她对法庭需要核实的事实一概不配合,只辩称不同意离婚,照顾不了孩子,也无钱支付抚养费。
面对这个两方大人都不管的孩子,我倍感压力。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最棘手的是小明的抚养问题。我担心一旦判决离婚,小明会面临一时无人监护的状态。
我开始不断给李某发信息,劝其面对家庭问题,积极弥补过错,承担起做母亲的责任,为她分析小明面临的生活和心理问题。但令我失望的是无论怎么劝,李某总是找各种理由逃避责任,丝毫不顾及孩子。
我转向给王某做工作,询问他离婚后怎么安置小明。王某则表示养育小明几年了,很有感情,虽然家人不同意此事,但其愿意继续养育小明。同时,王某提出自己的困难,一方面要赚钱养家,另一方面其母亲身患癌症,自己无力照料小明,要求李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雇请保姆费。经过一番交谈后,王某承诺继续照顾小明的生活。
事情到此,我还是放心不下。我来到王某所在的社区了解情况,并嘱咐社区主任关注小明的生活情况。社区主任表示会安排专人负责,一旦发现小明受虐待会及时制止并会告知法院。同时,我考虑到王某的实际困难,通过为其申请司法救助,暂时解决其照顾小明的客观困难。做了上述安排后,我依法判决王某与李某离婚。
办理这个案件,我的内心总有一种悲凉感。每当看到与小明同龄的孩子,我就会想起那个眼泪汪汪、可怜兮兮的孩子。小明很不幸,亲生母亲对他不管不顾。他也算幸运,“父亲”虽遭受背叛但仍对非亲生的他不离不弃。可是孩子又有什么错呢?他在这个年纪,不应该遭受这样的不幸。作为法官,虽不能做到事事完美,但对待这么一个可怜的孩子,我还是要竭尽所能为他考虑,为他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但愿他能健康快乐的成长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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