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台江法院一审审结一起“否认亲子关系”案件,判决原被告不存在亲子关系。
因小灵(化名)的亲生父母早年笃信风水命数,将小灵户口登记在其母亲胞姐兰阿姨处,随姨夫陈大爷姓陈,户口亦落在原告陈大爷与兰阿姨处,登记为其二人的次女,但一直跟随亲生父母生活。现小灵早已成年,为避免日后纠纷,陈大爷与兰阿姨诉至本院要求否认亲子关系,并提供亲子鉴定报告为据,小灵对原告二人诉请均无异议。台江法院经审查后,依法判决原告陈大爷、兰阿姨与小灵不存在亲子关系。
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起确认或否认亲子关系之诉审查关键点在于应当有正当理由。实践中,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包括父亲提供证据证明无生育能力或有生理缺陷,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作出的亲子鉴定报告、不符合遗传学规律的血型报告等可以视为具有“正当理由”。原告对亲子关系有异议时,必须举证证明其具有“正当理由”,严格完成其举证责任,才可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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