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成年子女起诉亲生父母,要求确认双方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这是马尾法院首次援引《民法典》最新规定作出的裁决。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被告连某、郑某于1999年经人介绍认识,双方于2000年1月2日按农村习俗举行婚礼,2000年10月1日生下女儿原告小连,同年11月24日小连被落户至他人处。二十年光阴一晃而过,如今小连已是大学生了,她想跟自己的亲生父母相认,可是又不知道该怎么办。在学习了《民法典》后,她找到了法律依据。
2021年2月9日,小连与其父母连某、郑某共同到某司法鉴定中心申请进行DNA亲子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在采集三人血样后,经仔细研究分析,出具了司法鉴定:依据DNA分析结果和现有资料,在不考虑外源因素干扰的前提下,支持连某、郑某与小连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
为此,小连向法院提起有关确认身份的诉讼,要求依法确认其与连某、郑某存在亲生父女、母女关系。
马尾法院经审理认为,亲子关系是生父母与子女之间基于血缘的身份关系。本案中,根据小连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足以认定连某、郑某确系小连的亲生父、母。现小连要求确认其与连某、郑某之间存在亲生父女、母女关系,符合客观事实,且连某、郑某夫妻亦均无异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确认小连与连某、郑某具有亲子关系。
法官说法:根据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与之前的《婚姻法》相比,本条属于《民法典》新增加的内容,也是首次从立法角度,对亲子关系的确认和否定作出规定。
第一,明确提起亲子关系确认之诉的主体。民法典明确规定了提起亲子确认关系之诉的主体范围包括父亲、母亲及成年子女,有效的解决了非婚生子女的父母及成年子女在实践中可能面临的起诉无门的窘境。
第二,限制成年子女提起亲子关系否定之诉。成年子女仅能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亲子关系,而不能请求人民法院否认亲子关系。该规定可以有效的防止成年子女借诉讼逃避赡养父母情况的发生,更好地维护家庭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增加了提起亲子关系之诉的条件。根据本款规定,适格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必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条件。因此,即便是对亲子关系存有异议,提起诉讼时,还需要举证证明“有正当理由”,比如本案中小连向法院提交的亲子鉴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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