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在同居期间与男方之外的第三人生育的子女,男女双方共同抚养,后男方发现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共同抚养期间支出的相关抚养费用,法院综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判断。近日,怀远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小宋返还小唐抚养费10200元。
小宋与小唐于2016年上半年通过网上认识并相恋,2016年12月7日按当地习俗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7年3月28日小宋生育一女唐小女。2018年6月12日,小宋离开小唐家,不再和小唐共同生活。小宋与小唐双方共同抚养唐小女至2018年6月12日。后小唐怀疑唐小女不是其亲生,经鉴定中心亲子鉴定,排除小唐为唐小女的生物学父亲。小唐心灵受到伤害,于是起诉至法院要求小宋返还抚养唐小女费用20000元。
怀远法院经审理认为,小唐与小宋同居关系期间,小宋生育一女唐小女,经鉴定排除小唐为唐小女的生物学父亲,小唐无抚养唐小女的义务,不应负担抚养费。小唐基于对唐小女系其亲子的错误认识而付出的2017年3月28日至2018年6月12日唐小女的抚养费,小宋应适当返还。考虑到双方共同抚养尚在哺乳期的唐小女一年多的实际,参照2017至2018年安徽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的标准,本院酌定小宋向小唐返还抚养费10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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