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0年7月1日起,因特殊原因在家中或公共场所等非助产医疗机构出生的婴儿,其在领取出生证时,领取人还需提供法定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这是卫生部刚刚出台的最新规定。昨天,北京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同时作出补充规定。
(北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