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两个婚生子均不幸离世后,陕西一对夫妻希望再拥有一个孩子。因为女方章女士曾切除子宫,夫妻二人选择了代孕。
可就在孩子出生之前,他们离婚了。男方将代孕生下的儿子抱回家,以儿子非前妻所生为由,拒绝前妻探望。
在被前夫拒绝探望孩子后,章女士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与代孕所生儿子存在亲子关系。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了这样一份判决书。
夫妻离婚后,代孕子出生
判决书显示,章女士与莫先生于1989年同居生活,1990年原告生育长子,1992年原告生育次子。2009年,章女士与莫先生在白河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他们的两个儿子分别于1994年、2017年去世。
2018年4月5日,章女士和莫先生经共同协商一致,以莫先生的名义与他人签订《试管婴儿代孕生男孩委托协议》。协议主要内容有:1、本协议的精子和卵子提供方莫先生指定,代孕方是乙方安排的代孕母;怀孕方式为供卵试管婴儿代孕。
章女士称,之所以选择代孕,是因为她在2015年因病进行子宫切除手术,无法生育。
但此后,章女士与莫先生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19年5月27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试管婴儿的条款约定:离婚后,男方做试管婴儿及生儿育女,女方不得干涉。在二人离婚5个月后,2019年10月,试管婴儿小莫出生,莫先生将婴儿接回家中并由其聘请保姆抚养照顾至今。
2020年8月7日,章女士就小莫的抚养权事宜向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关系,但法院判决驳回了她的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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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亲子关系
2021年5月,章女士再次向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她与小莫具有亲子关系。她认为,莫先生以孩子非她亲生为由,拒绝她抚养探望。莫先生否认她与小莫之间的亲子关系,阻碍了她行使亲权,她要求通过鉴定方式确认与小莫存在亲子关系。
对此,莫先生辩称,章女士诉称的事实属实,但二人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了,离婚后,男方做试管婴儿及生儿育女,女方不得干涉。因此,莫先生请求驳回章女士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双方一致陈述,代孕所需精子由莫先生提供、所需卵子由章女士提供,代孕母亲系他人安排,具体身份均不知晓。
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到底章女士算不算小莫的母亲?
白河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虽然原、被告通过代孕生育子女的行为与我国禁止代孕的立场相违背,但根据“人民法院不得拒绝裁判”的原则,代孕已成既定事实,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这一事实并在法律框架内合理解决这一事实引发的法律纠纷。根据在案证据和双方当事人的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因两子去世,二人共同商议以代孕方式生育子女,双方具有以代孕方式拥有自己子女的共同意愿;另一方面,代孕母亲仅仅是按照代孕方的安排完成“代孕”这一行为,其没有抚养所生育孩子的意愿和要求,加之其现在身份不明,故“分娩说”在本案中不能机械适用;再次,在排除“分娩说”在本案的适用后,综合“契约说”“血缘说”“子女最大利益说”三种学说的观点,认定章女士系小莫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基本符合上述三种学说的观点,亦不会引起伦理道德方面的冲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原告章女士系小莫的生物学母亲,双方存在亲子关系。
潇湘晨报记者周凌如 实习生王羽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