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裁判要旨
同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02 基本案情
邹某某(女)与熊某(男)认识恋爱后开始同居生活,交往一年多后分手,后邹某某怀孕。在怀孕期间,邹某某于2020年3月10日在医院建档,登记的胎儿父亲为熊某。邹某某怀孕后要求熊某进行亲子鉴定,双方多次到派出所调解,调解过程中,熊某要求进入司法程序处理,双方多次调解均未达成协议。2020年9月12日,邹某某生育一子,取名邹小某。因熊某拒绝履行抚养义务,邹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熊某支付抚养费。
03 裁判结果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作出 (2020) 渝0151民初6288 号判决:一、邹小某系邹某某和熊某的子女,熊某对邹小某有抚养义务;二、邹小某由邹某某进行抚养,熊某从2020年9月起每月向邹某某支付邹小某抚养费1300元。
法官释法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虽系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但从保护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出发,邹某某起诉请求熊某与邹小某亲子关系成立,并举示了医院档案、双方聊天记录及派出所调解笔录等必要证据,且熊某拒绝配合亲子鉴定,符合《婚姻司法解释(三)》关于亲子关系认定的法律规定情形,可推定邹小某与熊某存在亲子关系。
案例来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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