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绝亲子鉴定 法院依法认定其抚养责任
——未成年人曹某明抚养纠纷案
案件类型:抚养纠纷类
办案单位:崇川区人民法院
选送单位: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简介:
唐某(女)在婚内与另一男性曹某生育一子曹某明。丈夫钱某出于人道主义为孩子办理了准生证、出生证明、户口登记等手续,后与唐某离婚。曹某向唐某支付近3年孩子生活费后不再支付,被诉讼至法院。承办法官启动司法鉴定程序否定了钱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同时通知曹某配合鉴定,但遭曹某拒绝。为保护孩子的利益,法院结合唐某提供的证据,一审判定曹某为孩子亲生父亲,并承担孩子部分生活、医疗、教育等费用。
典型意义:
亲子鉴定是在尊重当事人隐私的情况下,作出物证司法鉴定。虽然亲子鉴定应遵循自愿原则,特定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院应从严掌握,不能强制启动,但本案中儿童因年幼迫切需要抚育保障,其抚养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本案的主要焦点在于能否确认曹某与孩子的亲子关系,从而判决曹某承担抚养义务。审理中,孩子母亲唐某能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有亲子关系存在可能,而曹某与唐某关系密切,在存在情感纠葛的情况下,拒绝配合司法鉴定,有规避法律责任之嫌,同时又不能提供相反的证据反驳。因此,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案情,参照日常生活规则,依据“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推定曹某与孩子曹某明之间存在亲子关系,依法维护了儿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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