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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公安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有关权限、时限和程序的规定((修订稿)1
 

来源:福州市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0/11/29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市委、市政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对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手续、权限、时限作出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办理户口

一、出生登记

1、婚生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

2、父母办理结婚登记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亲《结婚证》、《户口簿》、父母申请报告,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3、父母户口迁入本市前出生的婴儿,随母亲或父亲落户,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父母原籍地系省外的需提供原籍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4、非婚生婴儿随母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生母书面申请报告、警务区民警调查情况报告、《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5、非婚生婴儿随父亲落户,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亲申请报告、《户口簿》、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一份、知情人一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6、本人无《出生医学证明》,能提供父母《结婚证》的,同时提供父、母、婴儿三人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父母《户口簿》(父或母一方在省外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婴儿未落户证明),派出所窗口应当场予以办理落户手续。无法提供亲子关系(亲子鉴定书、法院裁决书、司法公证书等)证明材料的,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并制作笔录四份,其中监护人二份、邻居二份,以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手续。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7、国外出生的未成年子女(含18周岁以下)回国随母或父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证》(收取原件)、《户口簿》、《居住国外的中国公民回国定居证》或《办理户口通知单》,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

8、父母在国外,出生婴儿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中国护照》、父母《结婚证》(国外的《结婚证》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大使馆认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9、父母双方户口均在单位集体户,婚生婴儿出生登记,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集体《户口簿》,随母或随父落在单位集体户内,单位必须提供可随时通知到该当事人的书面保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直接办理。(若父或母一方家庭户,一方集体户的,随家庭户一方申报出生。)

10、夫妻双方均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可随父或随母部队驻地申报出生并在集体户内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单独立家庭户;也可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双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的须提供派出所出具的父母与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间的关系证明,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1、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其所生的子女随父母中非军人一方户口所在地申报出生落户;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可随现役军人一方部队驻地申报出生落户。
户口落户凭:夫妻一方的军人身份证明(含团级以上)、《结婚证》、《户口簿》、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在部队驻地[四城区、县(市)区范围内]父母有《房产证》的,单独立家庭户的须提供夫妻的《房产证》,由派出所窗口民警直接办理。

12、婚生婴儿出生申报户口时,姓名登记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姓氏。办理手续:凭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户口簿》,经子女的父母及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协商一致后到场提出书面申请和提供相关关系证明材料,经派出所调查出具确认没有损害子女或被监护人权益的证明。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3、福利院收养弃婴申报户口,办理手续:凭福利院申请报告、花名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和与所在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签订的代养协议书,福利院集体《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治安大队分管领导审批。

14、父母失踪、死亡、服刑的,要求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办理手续:父母失踪、死亡证明由派出所出具注销户口证明,判决书和在押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结婚证》、与被投靠人关系证明、被投靠人《户口簿》,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无法提供《出生医学证明》或父母《结婚证》,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者四人以上,并制作询问笔录,其中监护人、邻居各二份以上,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或其它亲属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5、随养父母申报出生的,办理手续:凭养父母申请报告、区县级民政局签发的《收养证》、养父母《户口簿》、《结婚证》,由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受理,逐级呈报,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16、被抚养弃婴(系2008年9月5日之前捡拾)抚养人共同生活满3年,并已超过5周岁尚未办理收养法律手续的,办理手续:凭监护人申请报告、《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警务区民警调查访问知情人,并制作笔录四份以上,其中监护人各一份、见证人一份以上、邻居二份,按非亲属关系给予办理落户,由派出所户籍内勤受理,报分局、县(市)区公安局分管领导审批。

注:

①凡父母户口在省内,不在同一本《户口簿》上,办理前应查询省级库或派综系统。

②公民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在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出生日期以接生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为准;在医疗保健机构以外出生的,出生日期以儿童免疫规划接种卡或学籍卡为准;否则,应以父母双方或监护人签字申明确认为准,经确认后的出生日期不得更改。

③公民申报出生户口落户所出具的亲子鉴定书应当由经依法批准的司法鉴定机构作出。公民提供亲子鉴定书时,应同时提供《司法鉴定许可证》复印件,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业务范围应包含亲权司法鉴定内容;依法出具的亲子鉴定书无需公证机关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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