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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沂”案释法】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能确定否认一方主张成立?沂源法院:不一定!
 
来源:澎湃新闻  澎湃号-政务 2022-11-10
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能确定否认一方主张成立?沂源法院:不一定!

基本案情

张某(女)与陆某(男)婚后育有两子,张某主要在家照料孩子,打零工补贴家用。陆某常年在寿光、临朐等地从事装卸工作,每月回家三至四天与家人团聚,夫妻关系较为稳定。2019年陆某发现张某出轨后,两人因异地分居导致矛盾激化,在争吵过程中陆某出手打了张某,矛盾进一步升级,自此开始分居,分居期间两个儿子跟随陆某生活。期间两人因家事发生冲突,夫妻关系进一步激化。张某分别于2021年1月、9月两次提起离婚诉讼。2022年,张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中,陆某辩称次子陆某二非亲生,申请进行亲子关系鉴定。为支持自己的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9年录制的录像视频光盘一份,证明张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2、照片三张,证明次子陆某二与长子陆某一长相完全不同,与陆某长相也没有相似之处;3、根据次子的出生日期测算,张某怀孕时间并未记得回家与其同房。

法院审理

沂源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具体到本案中,由于张某拒绝做亲子鉴定,能否推定陆某主张的次子陆某二非亲生,就要分析陆某提交的证据能否达到上述司法解释中“必要证据”的证明标准。

首先,陆某提供的本人与次子的照片及长子与次子的照片作为外貌差异的对比情况不能作为否认亲子关系的证据,孩子在生长期间会产生一定的容貌变化,而且,两个孩子之间的外貌差异不足以证明次子非陆某本人亲生;其次,陆某与张某婚后感情一直较好,陆某虽然常年在附近区县打工,但正常情况下每月回家待三四天与家人团聚,陆某未提交证据证实2012年张某怀次子陆某二期间存在出轨情况,陆某曾于2012年农历八月十二日左右回家陪张某过生日,中秋节后回务工单位,陆某二的出生日期为2013年农历五月二十七日,时间为九个半月,与正常的产期280天左右相符。最后,陆某自述用以证明2019年张某与婚外异性保持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系张某与第三者视频聊天记录截图及当晚双方家人处理该问题的音像资料中有张某认错的相关陈述,但该聊天发生于2019年,不能推定张某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性关系,进而推定次子陆某二非陆某所亲生。综上,陆某提交的三份证据不构成否认与其次子陆某二亲子关系的必要证据。

法官说法

血缘关系的确定关系着人类伦理秩序的维护和婚姻家庭生活的安定,在确定血缘关系的案件中,法官不能仅从“足以怀疑血缘关系不存在”的基础事实证明直接推导出“亲子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只有对方当事人同时实施了证明妨碍行为才可推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中“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看出,法院否认的前提是一方已提供“必要证据”进行证明,而另一方未提出“相反证据”又阻碍证明行为的发生,两方缺一不可。

在亲子关系否定之诉中,当事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而另一方拒绝的,不能强制要求进行亲子鉴定。这一限制可防止一方当事人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利用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的方式进行证据摸索,避免夫妻一方仅仅基于怀疑和不充分的证据随意否定亲子关系。

那么,对于一方申请鉴定、另一方拒绝的情况下,如何根据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亲子关系的认定呢?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资料,是民事诉讼中法院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依据,存在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三个特征,在理论上的分类有本证与反证、原始证据和派生证据、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三种,在民事诉讼当中,一份证据的证明标准必须要达到高度盖然性才能被采纳,个别情形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而在三十九条之规定中的“必要证据”,基于对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理念,在否认亲子关系之诉中,“必要证据”的证明要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而“相反证据”通常情况下为“反证”,能够动摇法官对基础事实的心证即可。

而在必要证据的提供方面,婚后男方提出的证据可整理归纳为以下几类:子女与父母的相貌差异、涉及子女身份的信息或录音资料、女方与第三方亲密交往的证据、女方不再出轨保证书、女方承诺精神损失费或男方不再支付抚养费、男方不具备生育能力证明等等,非婚同居的男女方之间,女方通常提供的证据有:双方同居生活或关系密切证据,子女出生医学证明、户籍、门诊病例等。

考虑到在血缘关系确认诉讼的审判实践中,亲子鉴定对于一个家庭、亲情的延续具有重要影响,根据审判实务工作对申请亲子鉴定的情况做如下分类:一、如果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主张,则没有必要做亲子鉴定;二、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令人相信其主张有可能成立,另一方虽拒绝进行亲子鉴定,但又没有相反证据支持其观点的,法院应当结合案件审理情况酌情支持当事人提出的亲子鉴定申请;三、如果否认亲子关系的一方仅仅只是怀疑,并没有充足的证据令人相信其主张有可能成立,仅凭怀疑向法院申请亲子鉴定,法院不应轻易支持其申请;四、对于确无相应证据的仅凭怀疑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的,法院应予驳回其诉讼主张。

供稿:李成虎

原标题:《【“沂”案释法】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就能确定否认一方主张成立?沂源法院: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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