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与张某于201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下一女杨小某、一子张小某。2020年11月杨某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小某与其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司法鉴定意见书排除杨某为张小某生物学父亲;2020年12月,杨某再次委托司法鉴定中心对杨小某与其之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进行亲子鉴定,鉴定意见书排除杨某为杨小某的生物学父亲。
两份鉴定意见下来,两个孩子都不是自己亲生,杨某一时间两眼冒金星。气急之下,杨某诉请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多年来孩子的抚养费及精神损害赔偿。
一起来看看
律师是如何解答本案的吧
浙江京衡(浙江自贸区)律师事务所
于艳律师
本案中,主要的争议是两个孩子的抚养费和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成立。
第一,抚养子女系基于亲子关系产生的必要支出,如若亲子关系不成立,自然抚养费无需支出。本案中,杨某两个子女均非亲生,其抚养费系因受欺诈支出,母亲张某应予返还。
第二,因张某的过错,与他人发生不正当关系并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的忠诚义务,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所述的“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行为,导致杨某受到巨大的精神损害,杨某因此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八十六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五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原标题:《【微法课堂】离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可以主张赔偿哪些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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