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费纠纷案
以人为本·以法为纲
PART 01
基本案情
付某某与姚某于201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同居,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共同生活期间,二人常因琐事发生争执,同年12月,二人分居。付某某于2020年1月31日生育一子,名姚小某,一直由付某某抚养。姚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其父姚某承担抚养费。姚某在答辩期内申请亲子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姚某是姚小某的生物学父亲,庭审中付某某与姚某均对鉴定结果无异议。法院经审理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其抚养费用,因此认定姚某应当支付姚小某的抚养费。
PART 02
裁判结果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姚某支付姚小某自2020年2月至2021年12月的抚养费23000元;二、自2022年起至姚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按每年12000元标准支付抚养费,该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一次性给付;三、驳回原告姚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PART 03
典型意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父爱和母爱对孩子的成长至关重要,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本案的审理,彰显了人民法院坚持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用司法力量保障非婚生子女合法权益的坚定决心,为家事审判的发展贡献了力量。
原标题:《以案学法|人民法院爱人民 确保抚养费落实处——“平安家庭”建设暨妇女儿童权益司法保护系列典型案例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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