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前女友分手十年后,突然冒出个儿子索要抚养费。近日,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非婚生子的抚养费纠纷案件,判决未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生父黄某按月支付抚养费800元。
2012年苏某和黄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订婚,后苏某怀孕。结婚前夕,因苏某决意分手,后经双方协议,苏某退还彩礼,并进行流产手术,二人分手。本以为事情就此平息,没想到十年后,黄某突然收到法院传票,这让他倍感意外。
庭审中,黄某坚称其与苏某分手时苏某同意进行流产手术,并不承认小孩是他的亲生儿子,苏某则称其当时未进行流产手术。后经苏某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黄某及小孩进行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为黄某为小孩的生父。但黄某以家庭困难,另外需要抚养三个孩子,且无固定收入为由,不愿承担小孩抚养费。
法院认为,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黄某与苏某非婚生 育小孩,且此后小孩一直由苏某抚养,黄某作为小孩的生父,应当负担相应的抚养费,最后判决黄某按月承担800元抚养费至小孩十八周岁时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由此可见,法律赋予了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相同的法律地位,非婚生子女的亲生父母,任何时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担抚养义务,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应该从保护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考虑子女的实际需求、父母的经济收入和当地生活水平综合确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原标题:《【以案释法】分手十年后,前女友说给我生了个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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