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抚养纠纷案件,被告林某申请就其与被抚养人小林的父女关系进行亲子鉴定后又逃避鉴定,法院最终判决小林随母亲徐某生活,父亲林某依法向徐某支付2018年至2022年期间小林的抚养费33,409元,并自2023年1月1日起按每月1,082.33元的标准负担小林的抚养费,直至小林满十八周岁止。
原告徐某与被告林某原为男女朋友,双方同居期间,徐某于2016年生育女儿小林,小林的《出生医学证明》载明其母亲为徐某、父亲为林某。2017年下半年,徐某与林某因故分手,小林由徐某抚养。因林某一直未承担小林的抚养费,徐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女儿小林随其生活,林某承担一半抚养费,直至小林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院向林某送达诉状副本后,林某申请就其与小林的父女关系进行亲子鉴定。而当鉴定机构通知林某采集血样时,林某未在规定时间到场,此后鉴定机构多次联系林某,林某均未接听电话,鉴定机构遂终止了鉴定程序。此后,林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之规定,徐某提交的小林的《出生医学证明》已经达到了“提供必要证据”的要求,在林某没有相反证据又逃避做亲子鉴定的情况下,应认定林某要与小林存在亲子关系,林某应当依法承担小林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原标题:《【家事审判】逃避亲子鉴定,拒付抚养费,广信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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