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同居关系中,
倘若双方诞生了“爱的结晶”,
但是又因种种原因未能结婚,
孩子的抚养该何去何从?
近日,
历城法院调解这样一起抚养费案件。
基本案情
王文(花名)与徐森(化名)于2020年2月经相亲结识,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进行交往。徐森承诺王文2021年元旦与其进行登记结婚,于是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王文怀孕并告知了徐森,但徐森对此不闻不问。2021年8月,二人之子王某出生。王某出生后,一直由王文独自进行抚养,徐森对其不管不顾,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王文多次向徐森提出进行亲子鉴定,但均被徐森拒绝。为维护王某的合法权利,王文将徐森诉至法院,要求通过亲子鉴定方式确认王某与徐森系父子关系,并要求徐森支付王某自出生之日起至独立生活之日止的抚养费。
处理结果
案件立案后,承办团队第一时间联系王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了解案件情况,代理人表示王文本人希望尽量通过法院调解的方式解决二人之间的纠纷,承办团队随即将该案委派给了驻庭调解员卢燕。卢燕接收案件后,与徐森取得联系,徐森得知王文将其诉至法院很是震惊,但亦同意通过调解方式解决,表示不需要通过鉴定方式确认其与王某的父子关系,他同意支付王某抚养费,但具体调解方案还需双方进行协商。据此,调解员卢燕多次联系王文与徐森,为二人居中调解,根据二人意愿拟定调解方案,最终促成二人达成关于王某抚养问题的协议:王某长期随王文共同生活,徐森每月支付王某3000元抚养费,之后的抚养费根据济南市生活水平及孩子成长需要再做调整,徐森有权探望王某。二人达成该调解协议后,王文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王文与徐森未在民政部门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故双方系同居关系,而非合法的婚姻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生育的子女属于非婚生子女。王某虽然是王文与徐森同居期间生育的非婚生子女,但王某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徐森是王某的亲生父亲,对王某负有抚养教育的法定义务,但在王某出生至今一直跟随王文居住生活期间,从未支付过任何抚养费,未履行其应负的抚养教育义务,故王某要求徐森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原标题:《【历城法官说法之五十六】同居生子谁为孩子的抚养费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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