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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育登记,新生儿户口登记及常见问题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  2024-06-17

一、生育登记

夫妻生育孩子的,实行生育登记,按规定享受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生育登记既可以在户籍地办理,也可以在现居住地办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优化办事流程,实行网上办理、跨省通办。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是科学把握出生人口态势,精准提供妇幼健康、优生优育等服务的基础性工作。

申请条件

夫妻双方或一方为福建省户籍地的人员可申办。

温馨提示

所有生育子女的对象一般在分娩前或分娩后三个月内填报《福建省生育服务登记表》,办理生育登记。

享受待遇

证明生育的合法性:

办理了生育登记,宝宝的出生才算合法。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孩政策开放后,政策内生育的都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享受医疗保险、生殖保健服务:

持《生育服务证》接受围产期医疗保健服务,根据需要选择参加宣传、咨询、培训,并接受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服务。

办理方式

手机移动端办理

通过闽政通APP“部门服务”入口,进入“省卫健委”下的“生育登记”办理登记。

网页办理

登录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http://www.fjxfjt.com:5001/fjrkfw/index),点击进入办理登记。

窗口办理

登记对象(被委托人)到夫妻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或现居住地的乡镇(街道)、村(居)办理登记。

申请材料

在系统申请时需要上传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可不上传),户口簿,自拍认证为必选项。

其他证明材料如下:

申请流程

登记过程按流程有两个阶段:填写表单和证件上传。

填写表单:

(1)登记地:登记地为登记到哪里,也就是让哪里对你提交的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核实的地方,常住人员选择自己对应的户籍地(男方或女方)流入人口选择现居住地,让现居住地核实。

(2)男方(女方)姓名:输入自己的真实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

(3)男方(女方)民族:民族为下拉选择框,请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

(4)男方(女方)证件号码:证件号码里面有两项,分为证件类型和证件号码,证件类型默认为居民身份证,点居民身份证可以下拉选择其它的证件类型,按各自类型选择,证件号码栏只可输入15个中文或30个数字,如果选择的是居民身份证,还需通过身份证认证才能保存。

(5)男方(女方)婚姻状况:根据个人情况选择。

(6)男方(女方)结婚日期:选择自己当前的结婚日期。

(7)孩次:孩次为所要登记的孩次。

(8)孕情:孕情分为三项,对应你申请的孩次,按实际情况选择,未孕,已孕(需要输入预产日期),已生育(需要输入小孩出生日期)。

(9)子女情况: 如果还没有小孩,子女信息都放空,根据您个人情况录入子女情况.姓名(限制10个中文或20个英文),性别:选择对应的小孩性别,出生日期:选择小孩的出生日期。

(10)现居住地,男方户籍,女方户籍

(11)联系方式:分为男方电话和女方电话(限制15个数字)。

(12)查询密码:输入您的查询密码(限制20个字符)。

(13)邮箱地址:主要用于忘记密码,密码找回。

(14)资料都填写完成后,勾选本人同意以上承诺,后点下一步按钮完成填写。

证件上传:

自拍认证:男女双方对填报内容真实性负责并做出承诺声明。网络办理,承诺男、女双方以自拍认证确认。以自拍认证确认的,可以男女双方合拍,也可以男女各自单拍,不能用照片替代。属于委托代办的,需填写委托书并请被委托人进行承诺,承诺以签名并按手印确认。

(1)证件上传:点击对应的照片从电脑中选择对应的图片进行上传,图片格式为jpg/png。 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未婚可不上传),户口簿,自拍认证为必选项。

(2)证件上传时,对于有多份材料的:孩子户口本本页和其他补充材料,最多上传8份。

(3)有下列情形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委托登记,需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生育后进行生育登记的,需提供已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依法收养的子女应提供由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一条登记,需分别提供子女死亡证明、残疾等级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由户籍管理部门(或侨务部门)出具的回国定居证明和回国定居前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根据《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登记,需提供一方婚前或双方婚后所生子女在境外定居的证明扫描件或拍照照片。

办理地址

1.闽政通APP二维码

2.福建省生育服务平台

结果查询

办证结果查询

二、新生儿户口登记

相关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新生儿取名

国务院关于公布《通用规范汉字表》的通知

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的姓氏只能随父姓或母姓,无法提供父亲信息的新生儿只能随母亲姓。新生儿姓名应按照教育部规定的《通用规范汉字表》为新生儿取名。

新生儿父母一方为外籍的,《出生医学证明》中“新生儿姓名”栏可填写中文或英文。若拟在国内登记户口的,新生儿须使用规范的中文姓名。新生儿名字是否为规范汉字可以通过扫描下方“福建治安便民网” 公众号号选择微信菜单栏中的新生儿取名指引查询。

登记管理

相关政策:福建省居民户口登记管理办法

随父或者随母登记:

生育子女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随父或者随母登记的原则,依据《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婚姻状况证明办理;非婚生子女申请随父登记的,还应提交亲子鉴定证明。

出生日期和性别: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出生日期和性别,根据《出生医学证明》确定;无《出生医学证明》的,根据医院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户口调查确定。出生日期应当登记为公历时间,一经登记不得变更。

民族成份: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民族,根据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定,所登记的民族应当是国家正式认定的民族名称,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籍贯:

公民申报户口登记的籍贯,原则上登记其祖父居住地,无法确定祖父居住地的,随父亲籍贯;无法确定父亲籍贯的,以出生地为籍贯;父母一方为中国台湾籍的,籍贯可以登记为中国台湾。外国人经批准加入中国国籍的,以入籍前所在国家为籍贯。籍贯不详的弃婴,以收养人籍贯或者收养机构所在地为籍贯。

身份证号:

公民首次申报户口登记时,由公安机关按照公民身份号码国家标准编制并登记公民身份号码。

办理条件

一、婚生子女,其监护人或者家庭户户主提交下列材料,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派出所窗口在办理出生申报时,应对《出生医学证明》和其中记载的父母信息进行核查。申请报告内容中需明确承诺其子女未在其他地方申报户口; 取消父母一方户口为省外人员的《在省外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声明》。 二、夫妻双方户口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一方为家庭户口、一方为单位集体户口,所生子女应当随家庭户口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双方户口不在同一设区市市辖区或者同一县(市)范围内的,可以选择随家庭户或者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选择随集体户一方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应当提交本人以及配偶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申请人在福州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有效),公安机关依申请申报出生户口登记后在该集体户口地址上设立家庭户。如果因本人或配偶购买的商品房尚未交房或未装修入住的,可视为在福州市市辖区(或县、市)内无其他住房。

办理材料

申报时6周岁以下,非特殊情形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申报时6周岁以下,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申报时6周岁以下,落户方为集体户或公共地址或拆迁地址的

1.《出生医学证明》

2.父母《结婚证》

3.落户方《居民户口簿》(落户方是军人的,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

4.申请书

5.父母双方共同签字确认申报民族成份的《新增人口民族成份确认书》

6.承诺书( 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公共地址、拆迁地址上落户的,承诺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合法稳定住所)

温馨提示:相关材料请前往附件下载

三、常见问题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事项是否需要收费?

答:无费用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合法稳定住所包含?

答:自有住房(含商品房、安置房、二手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自建住房、集资住房、与政府共有产权住房)。本人公共租赁住房(含原廉价住房、房管部门直管公房)

办理“国内出生,婚生子女随父或母出生登记”中亲属关系证明有哪些?

答:《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收养证》等法定证件或者司法文件,《离婚证》和协议书,或法院判决书、离婚民事调解书,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均无法提供的,可通过DNA亲子司法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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