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孩子是父母的心头宝,但在现实生活中,有些父母因为不得已的苦衷不得不将孩子送养他人。此后又因种种原因反悔,想将孩子要回来。那么,送养的孩子还能要回来吗?送养期间产生的各项经济支出又该谁来承担?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伴随着清脆响亮的啼哭声,小帅(化名)与小美(化名)的儿子出生了,小帅和小美沉满是欢喜的同时又陷入忧愁,两人还没有结婚,也没有能力抚养孩子,万般无奈之下,两人向村委会提出将孩子送养他人的意愿。
张某夫妇结婚数年一直未生育子女,得此消息后,经与小帅、小美协商,与同年12月29日签署《送养协议》,将孩子带回养育。在收养过程中,张某夫妇细心照顾孩子,积极办理收养手续,但因小帅、小美未婚生育,办理手续需要进行亲子鉴定和办理落户,张某夫妇支付了相关手续的所有费用。到最后办理正式手续时,小帅、小美却反悔了,不愿将孩子送养张某夫妇。
2020年9月3日,在村委会工作人员见证下,张某夫妇将孩子交还小帅、小美抚养,并协商一致签署协议,约定由小帅、小美赔偿张某夫妇营养费、误工等费用共计50000元,于2023年12月30日前还清。期限届满后小帅、小美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并拒绝接听张某夫妇电话。张某夫妇遂起诉至姚安法院。
法院调解
姚安法院受理案件后,庭审过程中,经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小帅、小美各自补偿张某夫妇10000元、20000元。
法官提醒
收养是指自然人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的身份法律行为,形成收养关系后产生了法律拟制的父母子女关系。对于想收养孩子的家庭,应通过法定途径收养孩子,否则收养关系不成立,甚至可能涉嫌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被收养人、收养人、送养人等实质要件以及需要登记的形式要件,只有符合法定条件,经过法定程序,才能合法收养未成年人,满足家长收养孩子的愿望,减少矛盾纠纷,保障孩子健康成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供稿 | 编辑 | 施瑞瑾 一审 | 施瑞瑾 二审 | 张利祥 三审 | 李家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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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未婚生子无力养 送养他人又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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