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子女非亲生
判决离婚并赔偿
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向本院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孙某于2016年9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双方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双方儿子随原告王某共同生活,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庭审中,因被告孙某要求儿子随自己生活,原告王某提出双方儿子并非被告孙某亲生,后双方经协商确定鉴定机构进行亲子鉴定,经鉴定发现婚生子确非被告孙某亲生,孙某要求王某返还其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某在与被告孙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违反了夫妻之间忠诚义务,原告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给被告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故结合被告的抚养事实,参照当地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判决原告返还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夫妻双方中无过错一方可以向存在重大过错的另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生育子女,隐瞒事实,致使被告孙某遭受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故孙某依法有权要求原告王某返还支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这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形成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图文 | 经棚法庭
编辑 | 王豫蒙
排版 | 史泽人
原标题:《【枫桥法庭创建】鉴定子女非亲生,判决离婚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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