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失联拒认,母亲无奈诉至公堂。一份权威的亲子鉴定报告,能否成为孩子权益的“护身符”?近日,孝南法院肖港法庭审理的一起抚养权纠纷给出了清晰答案:无论父母关系如何,法律为每一位未成年人撑起的“保护伞”不会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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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一次“失联”引发的维权
原告陆女士与被告涂先生未婚生育一子。孩子出生后,涂某不仅拒绝承认亲子关系,更是彻底失联。孩子因早产导致了一系列并发症,花费不少生育治疗费等。陆女士一人无力承担遂报警“替娃寻父”。经公安机关鉴定,涂某为孩子生物学父亲。即便如此,涂某仍拒不承认亲子关系,随后又再次失联。为了给孩子一个保障,陆女士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抚养权归属,并追索抚养费及生育医疗费等。
庭审交锋:
亲子关系“一锤定音”
法庭上,面对陆女士的诉求,涂先生坚决否认自己是孩子生父,并称与陆女士不是同居关系,双方只是短暂相处,并当庭申请重新进行鉴定。经本院准许后依法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论显示双方存在生物学亲子关系。涂先生作为生父,依法负有不可推卸的抚养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的规定,本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孩子由原告陆女士抚养,被告涂某承担孩子50%的生育医疗费并需按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孩子成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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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释法:
血缘与责任,皆受法律规制
“父母与子女的血脉联系,天然地附带着法律的期许与约束”本案承办法官指出,“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该义务源于血缘与身份,具有法律强制力。任何试图以否认,逃避等方式规避责任的行为,不仅违背公序良俗,更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近年来,从民法典的颁布实施到家庭教育促进法的出台,我国不断织密未成年人保护网络,强调父母双方均应依法履行对子女的各项义务。而司法裁判在其中发挥着关键的引领、规范与保障作用。通过此类案件的公正审理,不断向社会清晰传递“生而养之,养而教之”的法治责任观念,切实督促父母承担起抚养教育职责,这既是维护儿童基本人权的必然要求,也是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生育型友好社会的重要司法实践。
作者:田贝
原标题:《【典型案例】从“失联拒认”到“一锤定音” ——亲子鉴定锁定义务,司法判决守护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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