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籍涉及千家万户,是广大市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之一,与市民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一直以来,户籍政策的“风吹草动”都会牵动着众多老百姓的神经。
11月18日,记者在龙岩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采访时了解到,日前,福建省公安厅下发了《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再次重申了办理户口登记时,公安机关将不得把交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前置条件,同时严禁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公民进行违规罚款和其他“搭车”收费。
【解读】
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是公民的法定权益,正常合法出生以及非婚生育、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弃婴,都应当及时予以办理户口登记。
出生申报
治安支队的民警告诉记者,出生户口登记实行随父随母自愿原则,公民出生后,其监护人或者户主应当提交《出生医学证明》,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其中一方是军人的,军人一方应当提交军人工作证件和《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及时向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
如果是非婚生子女,则需要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落户方非婚生育子女《声明》,向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向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除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
据介绍,公民在申报出生户口登记时,父母已离婚的,提交《出生医学证明》;落户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父母《离婚证》;确定子女抚养方的离婚协议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调解书,向有抚养权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户口登记。随非抚养方落户的,父母双方应当同时到公安派出所签署同意办理落户的书面声明。
假如公民出生后,父母双方失踪、死亡或者在国(境)外定居、加入外国国籍,申请随祖父母、外祖父母落户的,除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与落户人关系证明;申请随其他监护人落户的,还应当提交其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户口注销证明》,监护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关系证明。
此外,年满6周岁未满14周岁公民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接生医院母亲分娩记录、病案档案、婴儿免疫接种规划卡或者亲子司法鉴定书,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办理。
公民年满14周岁申报出生户口登记的,还应当提交亲子司法鉴定书,经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后,公安派出所按照漏登漏报补录户口办理。
收养申报
据治安支队的民警介绍,公民个人收养未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小孩,提交收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1999年4月1日前私自收养的,提交收养公证书),由收养人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已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的,按照户口迁移办理。
此外,公民捡拾弃婴的,应当依法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9月5日之前私自收养,群众坚持自行抚养的,提交坚持自行抚养的书面《声明》,向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公安派出所经调查核实,报请公安刑侦部门采集生物检材进行DNA检验,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比对,制作询问笔录(抚养人、见证人各1份,邻居2份),经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核准,以非亲属关系办理出生户口登记。确认为被拐人员的,应当办理户口注销。
2008年9月5日之后私自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送交当地社会福利机构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的抚养机构,并为其办理社会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提醒】
新生儿取名有讲究
《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婴儿姓名,姓氏应随父或母姓,名应使用《通用规范汉字表》上的汉字。申报户口登记的婴儿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登记的一致。
治安支队的民警表示,群众可以通过关注“福建治安便民”微信平台的“新生儿取名指引”功能,不需要到派出所,在手机上就可以直接对婴儿名字是否含非规范汉字进行检查,避免因非规范汉字问题造成无法落户,同时还能通过微信查询婴儿名字在省内的重名情况。
严禁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市民务必要妥善保管。
据了解,目前有一些家庭为了给孩子上户口,不惜铤而走险,购买假的《出生医学证明》。记者在网络上搜索了“出售医学证明”、“代开出生证明”、“假出生医学证明”等关键字,发现很容易就能找到此类相关信息,不少“卖家”还留有QQ号、手机号等联系方式,并承诺绝对不会出什么问题,保证能顺利落户,还有的打出“货到满意付款”的口号。
对此,治安支队的民警提醒广大市民,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倒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证明》。“一旦发现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的,不但孩子的户口会被注销,而且当事人还要承担法律责任。”民警表示。
《出生医学证明》如何申领、补领、换领
在依法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出生的新生婴儿,由出生所在的医疗保健机构根据《<出生医学证明>填写说明》直接免费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不得对能及时提供真实身份证明的新生婴儿父母增设任何条件和程序限制《出生医学证明》的发放;在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包括法定家庭接生员接生、途中出生以及由未获准开展助产技术的机构或个人接生)的新生婴儿,其父母也可以向出生地县级卫生局或受委托的县妇幼保健机构、承担本辖区妇幼保健管理的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出生医学证明》。
《出生医学证明》如有损毁、遗失情况,可以向原签发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或受委托的市、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申请补发。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后发现信息有误或涂改等原因导致无效的,可以申请换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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