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关系否认,确切地说就是对父子或父女关系的否认。《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确立了亲子关系否认制度。该条第一款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年逾八旬的黄老伯就依据《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请求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确认与养了50年的“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
黄老伯户籍在外地,人也长期在外工作,为了让“儿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于是将其户口报在常住的上海外公外婆家。哪知受托人没听清将其“儿子”的姓误写为“王”。
50年后,一件事打破了平静的生活,黄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原本是一件皆大欢喜的好事却因“儿子”和黄老伯姓氏不同横生枝节。为了证明父子关系黄老伯与“儿子”做了亲子鉴定哪知结果却掀起了惊涛骇浪。原来,黄老伯与“儿子”非亲生父子。
上海浦东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具有充分证明力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黄老伯与“儿子”并无生物学意义上的父子关系。他的主张具有事实依据,应予支持。其“儿子”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行使诉讼权利,应当自负相应的法律后果。法院因此判决原被告之间不存在亲生父子关系。
主审法官赵茉指出,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释无明确规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应内容,故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据悉,这是《民法典》实施以来上海浦东法院判决的首例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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