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性遭遇侵害,该怎么办?如何在第一时间保留证据?怎样依法维权?人民网《人民说法》栏目邀请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北京大学电子商务法研究中心主任薛军,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英弘律师事务所律师石红英对此类案件进行解读。
8月9日,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披露了一起案件详情。据介绍,受害人小雪是深圳宝安区某公司的文员,某日快下班时,其上司宋某称晚上有客户需要招待,让她一起陪一下,小雪只能无奈答应。一行人吃完饭后又转场到KTV唱歌,期间小雪喝酒呕吐,并在KTV里昏睡过去,到晚上11点多也没醒来,后宋某叫来朋友开车把他和小雪一起送到酒店。
次日早上,小雪发现自己衣服被脱光,并且宋某也在房间内。面对小雪的责问,宋某解释称“昨天她醉酒把衣服吐脏了,帮她把衣服脱下来洗了”,性格柔弱的小雪,碍于对方是领导,又没有其它证据,在宋某哄骗下离开。
回家后,小雪告知了朋友和男友,并在二人建议下报了警。宋某被抓后,在各种证据面前承认了事实,并供述自己因为喝酒原因未得逞。2021年3月,深圳市宝安区检察院依法对宋某提起公诉。
近日,此案一审宣判,鉴于宋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受害人且得到谅解,法院以涉嫌强奸罪(未遂),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最近一段时间,职场遭遇熟人性侵类案件受到广泛关注。那么,女性怎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自己?遭遇侵害时如何保留证据?
石红英在接受人民网记者采访时表示,针对这样的刑事案件,办案机关通常会调取的证据包括: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物证、书证等。
具体而言,石红英介绍,女性作为被害人,她本人向办案机关的陈述,叫做“被害人陈述”,是刑事诉讼的证据形式之一,也是该类刑事案件立案的重要证据。在被害人陈述中,受侵害的女性要尽可能多地给警方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线索,比如案发时间、地点、作案的犯罪嫌疑人的特征,案发现场的目击证人,案发现场遗留的物证、体液等。警方将根据被侵害女性陈述的事实,展开锁定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收集工作。如根据受害人的描述查找犯罪嫌疑人,获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到案发现场调取监控录像,获取视听资料证据;查找目击证人,对证人进行取证,获取证人证言;对案发现场进行勘验,对被害人身体进行检查,获取勘验检查笔录;对现场遗留的物证、体液、毛发等进行收集并进行鉴定,以获取鉴定意见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是案件的基础,是审判的核心。定案靠的是证据,不定也是因为证据。靠证据说话、依证据裁判,足见证据对依法维权的重要性。
石红英提醒,遭遇侵害的女性自行收集和保留证据,能做的就是第一时间报警,保留受侵害的原始物证,对于与实施侵害的行为人相关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保存好,一并向警方提供。
刑事诉讼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其中,“以事实为根据”,就是在查找能用证据证明的事实,也就是“以证据为根据”。证据是关键,证据基础不扎实,难以实现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
职场中遭受侵害,企业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对此,薛军告诉记者,涉事企业如果被认定存在组织、管理包括员工教育、制度规范、有效预防、及时干预上的过失,的确要承担责任。但这种责任的承担有前提,不能是后果意义上的。换言之,必须是企业未尽到应当尽到的注意义务、保护义务(管理者责任)的时候,才应当承担。
石红英表示,作为用人单位,除了考察劳动者的业务能力之外,还要以合适的方式关注到员工的道德品质,对于有员工反映的在日常工作中某些人员存在行为不端的问题时,及时给予恰当的调查、谈话、处理;与之对应的,用人单位应该有相应的部门受理该类型的员工投诉及对员工日常行为和道德品质的监管。
责任编辑:武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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