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山(化名)、小丽(化名)经双方父母介绍相识,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但并未领取结婚证。两人同居后,生育一子。好景不长, 双方因性格不合解除同居关系,经协商小孩由男方抚养。因觉得小孩自小缺乏母爱,男方家庭对孩子关怀备至。
随着孩子越长越大,因孩子的长相与“父亲”的相貌迥异,大山总能不经意间听到邻居们的闲言碎语。心生疑惑的大山独自一人带着孩子的头发到上海进行了亲子鉴定,结论为双方不符合生物学上的亲子关系。这一结果对大山如同晴天霹雳,不死心的他决定拿着孩子的牙刷去另外一机构再次进行确认,但两次鉴定结论完全一致。
此时的大山觉得自己受到了莫大的耻辱,一纸诉状将小丽告上法庭,要求小丽赔偿八年的抚养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合计2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孙俊驹发现,多年的朝夕相处,大山及其父母都对孩子产生了深厚的感情,对于此次起诉,孩子本人并不知情。小丽也表示,愿意赔偿小山相关损失,但是目前自己的经济状况也是捉襟见肘。
考虑到二人对孩子发自内心的呵护之情,也为了抚养关系变更后能够让孩子风平浪静地融入新的生活,法官加大调解力度,缩小双方差距。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孩子归小丽抚养;小丽赔偿大山抚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合计12万元。这场因亲子鉴定引发的纠纷,终于得到了妥善化解。
“女方隐瞒子女与男方无亲子关系的事实,使男方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构成欺诈性抚养侵权行为,离婚时或者离婚后男方主张返还给付的抚养费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可以支持。本案中,孩子非小丽与大山所生,应当由小丽与孩子的亲生父亲抚养,大山对孩子并无法定抚养义务。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大山抚养孩子花费了费用,财产受到了侵害,对此小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除此之外,因小丽隐瞒事实,导致大山将孩子当成亲生子抚养已达八年半之久,致使大山的精神受到了伤害,对此小丽具有过错,应当承担责任。”如皋法院长江法庭主审法官孙俊驹如是说。
(如皋市人民法院 孔德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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