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第一款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法律对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视同仁,但司法实践中发现很多非婚生子女缺乏温暖和谐的成长环境,非婚生子女会面临亲子关系确认、抚养、探望等纠纷。
基本案情
王女士与李先生于2018年4月认识,半年后两人确认恋爱关系,后王女士怀孕并产下一女。王女士称:“孩子出生时,他没有任何表示,称因双方曾是朋友,可以给予一些帮助。”为此,王女士向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孩子与李先生存在亲子关系。
诉讼中,李先生称:“孩子出生时,我托人给王女士带了5000块钱,但我不确认和孩子是否存在亲子关系,因此我愿意配合进行司法鉴定。如果具有亲子关系,我也愿意承担大额医疗、教育费用。”
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后,认为依据现有资料和DNA分析结果,支持李先生为孩子生物学父亲,双方对于鉴定结论均无异议。
裁判结果
虎丘法院经审理认为,《民法典》第1073条明确规定,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本案中,司法鉴定机构已对被告与孩子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进行了鉴定,被告亦予以认可,故原告请求确认孩子与被告之间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法官说法
亲子身份关系的安定,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和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始终是人民法院处理涉及亲子关系的案件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颁布前,法院处理亲子关系异议,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2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但该规定中关于“当事人”的界定并不明确,子女是否享有原告主体资格在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
《民法典》将诉讼主体由“夫妻一方”修改为“父或母”。这也是第一次正式在国家立法层面规定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明确了提起诉讼的主体身份要求及相应的诉讼请求范围,进而规范了亲子关系确认和否认之诉。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071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民法典》第1073条: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