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是我的没错,不过我们没有领结婚证,孩子也跟着母亲姓,凭什么要我出钱?”面对讨要抚养费的母子俩,孩子生父一脸冷漠,理直气壮地搬出了种种理由。难道非婚生子女低人一等?近日,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给出了否定的答案,并对该案进行了调解,依法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
2017年,胡女士和王先生通过相亲认识,确定关系后,感情一直平平淡淡。由于两人都到了适婚年龄,经不住家人的催促,2018年初,他们在农村摆了结婚酒席,但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家庭矛盾接踵而至,双方家人也都有干涉,矛盾层层升级。一次激烈的争吵后,胡女士搬回娘家,王先生也离家出走。分开后不久,胡女士发现自己已怀孕,经过几番纠结,她选择留下这个孩子,并把怀孕的事情告诉了王先生。但是,由于双方家庭积怨已深,两人还是没能复合。王先生逐渐淡出胡女士的生活,孩子出生时也没有到场。
2021年年初,胡女士以孩子小胡的名义,将王先生诉至龙游法院,要求支付从出生起至年满18周岁止的抚养费。王先生一直未出面,对法院也一直采取回避态度。第一次开庭,王先生没有到庭。为了便于矛盾的化解,法官安排了第二次开庭。开庭前,法官前往王先生家中,请同村媒人、邻居帮忙劝说。功夫不负有心人,开庭当天,王先生终于露面了,但他一开始并不认可小胡是他的亲生子。
面对情绪激动的女方家属,法官将王先生单独带到调解室做工作,法官告诉王先生,如果他对自己是否是孩子的生父存在怀疑,可以提出亲子鉴定申请,由鉴定机构来确定是否存在亲子关系。最终,王先生还是承认小胡是他的亲生孩子,不过,他认为小胡跟着母亲生活,连姓氏也从始至终随母姓,因此抚养费不应当由他承担。
法官向王先生释明了我国法律中抚养责任的相关规定,告诉他作为孩子生父负有承担小胡抚养费的法律义务。后来,王先生表示愿意承担抚养费,并希望可以定期探望小胡,法官告诉王先生,探望自己的孩子是他的法定权利,胡女士也表示同意王先生的探望要求,至此,王先生的顾虑打消了。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从当月起至小胡年满18周岁,王先生每月向小胡支付抚养费1000元,医疗费凭病历及医院正规发票各半承担;起诉前的抚养费及医药费的一半,由王先生分期支付。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要着重解决三个法律问题:
其一,非婚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姓氏能否成为拒付抚养费的理由?非婚生子女,即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虽然非婚生育不应该鼓励,但孩子是无辜的,由于未成年人生理和心理尚未发育成熟,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和能力,特别是非婚生子女的生活环境较为特殊,为更好地促进非婚生子女健康成长,我国法律给予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法律上的平等地位,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关于非婚生子女应当随谁的姓氏的问题,与婚生子女一样,非婚生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在特定情况下还能随其他姓氏,父母也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其二,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如何认定亲子关系?司法实践过程中,对该类抚养费纠纷,往往还需先明确非婚生子女的生父和生母。非婚生子女的生母往往是准确的,而被诉一方的生父,若其不主动承认,则需要通过鉴定程序,通过“亲子鉴定”来明确是否为孩子生父。在双方均不申请法院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下,如果父、母或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而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其三,抚养费的给付标准应当如何确定?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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